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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 四方面强化上市公司治理

宏观来源:证券日报2022-12-29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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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吴晓璐

  12月27日,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与草案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主要进行四方面修改,强化股东出资责任,完善公司治理,完善董事责任规定,强化上市公司治理。

  此次公司法修订是第六次修改。专家表示,此次公司法修订,着力于为资本市场制度完善,奠定公司主体法律制度基础,有利于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有利于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下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

  引入股东失权制度

  完善董事责任规定

  强化股东责任方面,二审稿提出,明确失权股权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缴纳相应出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股东转让未届缴资期限股权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亮点之一,便是引入股东失权制度。该制度以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为目的,以失权股份的流通转让为手段,使公司掌握了回收未按期缴纳股份的主动权,保障了公司资本的充实。”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完善董事责任规定方面,二审稿提出,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

  “在过往的案例中,除了证券虚假陈述以外,公司运行实践中也存在不少董事、高管亲自或者指使、纵容公司从事一些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因此,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其实是在证券法规定的证券虚假陈述过错推定责任以外,针对更大范围内董事、高管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超越自身职权,单独或者与公司合谋而给公司以外的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一种赔偿责任设定,是立法者针对我国公司结构的运行现状与“权利-义务”结构相对失衡的一种立法应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审稿中此处规定董事和高管承担连带责任,本次根据学者建议,未强调责任的连带性质,便于法院根据个案中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中的具体判断,可以判定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比例责任、补充责任、限额责任等多种性质的责任。”

  “本次二审稿对董事责任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突破,但对于董事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的担责形式问题还存有争议,究竟是单独承担责任、与公司一道承担连带责任抑或承担补充责任,有待进一步商讨。”李建伟表示。

  上市公司独董制度将优化

  明确审计委员会“监督”定位

  二审稿强化上市公司治理,主要是四方面: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作出规定;增加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职权规定;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

  在公司法修订期间,上市公司治理的一大热点话题便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再完善。李建伟表示,二审稿提及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管理办法,并配合简化公司董事类型为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两类,避免了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等立法用语的重叠,为独董制度的进一步优化打下了基础。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方面,据记者了解,2018年证监会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对审计委员会职责作了强化。

  汤欣表示,审计委员会是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委员会中最重要者之一,以立法形式确定其地位、充实其职责既符合A股上市公司的现有治理实践、又符合国际惯例,还因应了草案中对于设置监事(会)“选择制”的方案,具有重要意义。二审稿提出,明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公司可以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

  “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内部,审计委员会可谓是保障公司财务信息乃至所有的披露信息真实的第一道屏障,担负着极为至关重要的治理职责。”李建伟表示,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一般也是清一色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财务专业人士出身的独立董事担当主席,故而也是独立董事行使治理职能的首要平台。此次二审稿增加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规定,强化其职能,既可以视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可以视为强调发挥独立董事独特功能的主要举措。另外,二审稿明确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可以选择不再设立监事会,可见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也是被定位为监督,这与审计委员会的组织预设是相匹配的。

  郑彧表示,在设置了审计委员会并且其成员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的上市公司中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从而使得审计委员会替代原有的监事会成为可以监督公司董事会日常运作和高管履职的“监督机构”,不仅可以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的监督,还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立法层面明确禁止

  股权代持及子公司持股

  谈及二审稿中“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李建伟表示,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应该透明、真实,因为这不仅涉及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基础,也关涉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利益保护。商事司法与上市公司监管层面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一直持比较严厉的否定态度。此次公司法从立法层面对上市公司股权代持严格规制,意义重大。

  “证券法作为监管法也要求了在上市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性要求,因此,本次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违法只不过是消除原先只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口径进行‘法律解释’的争议,进一步明确了立法者对于上市公司股票代持违法性的立场,统一法律口径。”郑彧表示。

  对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专家认为有助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交叉持股。”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子公司持股,实际上是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是否有表决权、是否分红,会相应引起一系列的复杂问题。不允许子公司持股,有助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

  此外,本次公司法修订中,多处内容对资本市场影响较大。李建伟表示,引人注目的有引入类别股允许各类公司建立双层、多层的股权结构,以满足各类公司尤其上市公司多层次的多元化的股权结构需求;引入授权资本制,更加方便各类公司尤其大中型上市公司扩充资本;引入简易减资制度,使得公司资本制度更加灵活;对于公司分红制度添加了不少规则,有望使得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类公司分红制度更加规范等。总之,此次公司法修订有利于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下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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