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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共同富裕 财政应如何“给力”?

宏观来源:证券时报2021-08-23 10:43
  近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广泛讨论。会议指出,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财政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支柱,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兜底民生保障上起到关键作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在促进共同富裕上,以个人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将起到重要调节作用,财政应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直接税比重,同时加速推进房产税和遗产税等财产税立法和试点。在合理调节收入的同时,也要注重财政转移支付和财政支出对民生的纾困,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多措并举促进共同富裕。

  直接税

  发挥重要调节作用

  在税收领域,将全部税种按是否能够转嫁划分,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主要包括所得税、财产税等,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而属于财产税的个人房产税以及遗产与赠与税还未开征。据兴业研究统计数据,在税种结构的国际比较方面,我国直接税占收入比重偏低,约为39.8%,间接税占比偏高,约为46.3%。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系教授李明告诉证券时报记者,直接税的主体是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具有较强的激励及再分配功能。合理的税制要素设计,一方面有助于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另一方面也能在合理调节较高收入的同时,为强化转移支付等再分配举措筹集必要财政资金。

  实际上,完善和提高直接税比重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李明指出,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到“十四五”规划,我国一直在积极部署的目的就在于更好发挥税收制度的治理功能,也包括推动共享发展和共同富裕。

  在现行直接税中,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最有力的工具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刘元春日前撰文建议,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扩大综合征收范围。在现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系教授郭玉清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我国已经通过调整个税起征点、调整个税边际税率级距、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等,完善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公平职能。下一步应继续推进个人所得税从分类所得向综合所得方向改革,严格防范影视行业等高收入群体通过“虚假合同”方式逃避税,加大对违法逃税行为的税制惩罚力度。

  房产税与遗产税

  值得期待

  在讨论税收调节的话题中,尚未开征的房产税和遗产税在近期被各界热议,尤其是考虑到今年5月召开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曾收集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意见,不少专家学者都认为房地产税改革和立法工作将加速进行。

  “房产税和遗产税显然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郭玉清表示,房产税能调节高收入者通过多购房产累积和隐匿财产的避税策略倾向,遗产税能避免高收入者将财产遗赠给后代,从而导致贫富差距代际传递和社会阶层固化的问题。根据国际经验,遗产税对促进富人多做慈善,发挥道德力量实施三次分配,也有一定的税收激励效应。

  日前,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报告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时表示,下一步将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再一次引来各界对于有关部门加快部署房地产税改革和试点工作的猜测。

  李明认为,当前,我国居民财产的主体是房地产,房地产确实也构成了财产和收入差距的重要来源,因此,全面开征房产税将有助于增强再分配力度,同时也有助于完善地方税体系,加之征收的技术条件也已具备,立法节奏有加快的可能。而遗产税的情况则稍微复杂,当前老龄化程度还不算太高,遗产税发挥作用尚需时间,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废除了遗产税,所以我国开征遗产税可能还需要研究论证,至少短期内作用空间不大。

  不过,郭玉清指出,开征房产税和遗产税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完善的资产档案管理和价格评估机制、合理确定税收征收对象和范围、设计符合国情的税收制度等,很难一蹴而就。

  多措并举促进共同富裕

  收入分配问题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核心问题,但在税收调节之外,财政还需通过多种施策保证社会公平与效率,如财政转移支付和财政支出对困难群体、中小微企业的纾困,以及减税降费政策对市场主体活力的激发。

  中央财经委会议也强调,建立科学的公共政策体系,形成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同时统筹需要和可能,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重点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

  李明表示,除了总体发展水平还待提升外,制约我国共同富裕战略部署的主要是区域、城乡和社会阶层间的收入差距。对此,一定规模的转移支付和减税降费都是必要的。促进区域和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培育欠发达地区发展能力,加大困难人群兜底保障,都需要转移支付。而切实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生活负担,也需要精准减税降费。

  郭玉清认为,“十四五”时期,财政转移支付可以在产品技术推广、职业技能培训、义务教育投入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从“授人以鱼”过渡到“授人以渔”。针对困难群体和小微企业的减税降费政策,也可以配合转移支付政策向这个方向继续发力,多措并举促进共同富裕。此外,还应注意数字经济新业态对传统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挑战,例如数字经济平台公司是否应该征收矫正垄断收益的“数字税”等,都可以放到促进共同富裕的范畴内进一步讨论。

  在李明看来,财政在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同时,还要关注再分配筹集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再分配只有和可持续发展同步进行,才能切实实现共同富裕。面向未来,要继续发挥财政在支撑关键领域改革、调动各级政府积极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中的作用,努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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