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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1.4亿市场主体迎利好!四大“好消息”来了

宏观来源:网易2021-09-04 09:40

  中国1.45亿户市场主体迎来重要利好消息。

  近日,中国官方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市场主体过去常遇到的登记难、办证难、注销难等“堵点”,《条例》开出了四剂“药方”。

  药方一:化繁为简

  市场主体登记程序的简化和规则的统一是《条例》最大亮点之一。过去,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分别立法,登记管理法规体系较为零乱,不利于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指引。此次公布的《条例》首次整合了中国所有市场主体登记规范、管理规则,将“千丝万缕”拧成了一股线。

  例如,在明确登记主体范围上,《条例》对各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作出了统一规范,明确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看来,《条例》最大限度地抽取不同市场主体登记规则的公因式从而使规范趋于统一,避免赘余和不必要的差别对待,能够降低市场主体办理登记的成本。

  药方二:放宽准入门槛

  过去,“办证耗时长”“手续繁杂”“申请材料多”是各市场主体反映的共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登记流程,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更加便利化,致力于让市场主体轻装上阵。

  具体地,从登记时限上,《条例》将市场主体登记一般办理程序的最长时限由5个工作日进一步缩短为3个工作日;

  从材料提交上,明确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从迁移登记上,明确直接向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且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登记档案;

  从办理方式上,要求各登记机关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秘书长吴海峰指出,《条例》的出台将简化为仅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审查,登记机关在登记审查中的人力、时间成本得以减少。由此带来的直接好处就是大幅缩短了登记时限,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从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药方三:优化市场退出机制

  市场退出机制,对释放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优胜劣汰市场机制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过去,企业反映注销流程耗时耗力,一般程序的注销时间可长达半年,有的经营者往往难走完“最后一公里”,而这也容易导致不少企业处于“僵尸状态”,损害市场主体营业自由和市场监管效益。

  针对“注销难”的问题,此次《条例》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明确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在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后,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

  市场主体选择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选择简易注销程序注销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十日内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刘凯湘认为,简易注销程序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了便捷高效的退出渠道,可极大地降低退出市场的成本。同时,简易注销制度用公示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取代清算制度,可保护市场主体可能存在的债权人,较好地实现了效率和安全的平衡。

  药方四:为困难主体设“休眠期”

  此次《条例》首次设立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明确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的经营困难的,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

  《条例》还提出,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主体的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就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全国政协委员石玉颖表示,面对国内外复杂严峻环境,歇业制度的建立给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提供了重整旗鼓、获得新生的机会,提供一个休养生息的缓冲期,使其能够“满血回归”,为打通国内经济大循环,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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