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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新规正式施行 严格程度处罚力度进一步提高

证券来源:金融时报2021-01-11 11:19
  2020年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分别正式发布退市新规,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相比2020年12月14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退市新规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严厉程度”再升级。

  证监会表示,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关键的基础性制度。健全退市机制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安排,也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资本市场治理效能、优化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财务造假认定标准更加严格

  2020年12月14日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财务造假退市的判定标准。正式发布的退市新规中,财务造假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收紧,一是将造假年限由3年减少为两年,且以连续两年造假合计数进行计算,防止恶意规避;二是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三是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为5亿元;四是新增营业收入指标。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规则在指标设置上更加严格。

  那么,是否只有达到了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公司才会被强制退市?

  上交所对此表示,这种观点并不全面,也不准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只是证券重大违法5种退市指标之一,其他4种情形均没有规定金额指标和比例指标。根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规则,造假金额大、比例高的要退,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公司要退,在IPO、重组上市中财务造假构成欺诈发行的公司要退,通过财务造假规避退市标准的公司也要退,特别是后一种退市情形中,无论公司造假金额大小、造假年限长短,只要触及相应指标,都将退市。

  此外,据上交所透露,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被查实后,即便没有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没被退市,也会被记入诚信档案,甚至会被行政处罚或移送刑事,被集体诉讼,同时也会被市场贴上“造假公司”的标签。上交所表示,造假公司毫无诚信、毫不顾及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将被市场抛弃,被市场惩罚,严重影响其估值水平。在市场机制发挥更大作用、面值退市公司越来越多的当下,恐怕这些公司也将被投资者“用脚投票”,最后可能走向退市。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投资者保护机制正在进一步完善中,退市并不是打击造假的唯一方式。上交所表示,打击造假需要综合体系、多种工具共同发挥作用,根据造假的严重程度和实际情况,综合采取包括诚信档案、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移送刑事、集体诉讼等多种措施,而不是只要造假就退市。

  实际可操作性进一步提升

  同时,退市新规进一步明确了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中与主营无关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均应当扣除,以求更好甄别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壳公司。此外,还要求公司在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应当对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准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退市新规进一步完善了交易类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明确股票收盘价在新规施行前后连续低于1元且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同时,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分析人士表示,一方面,退市新规大幅降低了退市门槛,新增了多种应退市情形,大幅缩短了退市所需要的时间,整体更为严格,更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更加符合当下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能让更多不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继续上市条件的企业退出A股市场,加强资本市场优胜劣汰;另一方面,退市新规的严格程度和处罚力度进一步提高,对市场参与各方形成了强有力的威慑效应,从而引导和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

  既要“退得下”还要“退得稳”

  证监会特别强调,要加强相关司法保障,坚持法治导向,坚持应退尽退,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要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压实实控人、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董监高、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打击退市过程中伴生的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严肃追责。要坚持底线思维,立足国情和市场实际,优化投资者保护机制,稳妥处置退市相关风险。

  证监会表示,应退尽退并不是简单地追求退市数量,退市也不是唯一的惩戒手段。严格执法一方面要做到有错必罚,另一方面也要坚持过罚相当,要实事求是,辩证、系统地考量上述关系。沪深证券交易所落实改革要求,合理设置退市标准,既充分发挥退市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作用,又与整个监管体系有机结合,在尽量减小投资者损失的前提下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体化追责。

  2020年,新证券法已经大幅提升了行政处罚金额。近日,全国人大已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行为的违法违规成本,首单集体诉讼案件已正式启动,证监会正在加快制定责令回购等配套投资者保护制度,确保既要“退得下”,还要“退得稳”。

  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表示,既要“退得下”,还要“退得稳”,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退市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事,不受其他无关因素影响和干扰,提高退市的执行力;二是要求拟退市公司在退市前及退市过程中加强信息披露,给投资者更充分的自主退出时间;三是打造更为良好的退市后市场,提升市场流动性,让更多买入退市股的投资者能够继续保有退出的可能性;四是加大对退市企业的稽查力度,厘清各方责任,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处罚,处罚额可用于投资者及公司善后事项;五是进一步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提高实际可操作性,让更多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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